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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87 深市 天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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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铁股份: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8

天铁股份: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87  证券简称:天铁股份  公告编号:2023-176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范薇薇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范薇薇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去上述职务后,范薇薇女士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范薇薇女士原定任期届满日为 2024 年 4 月 15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范薇
薇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184,4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范薇薇女士辞去上述职务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范薇薇女士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范薇薇女士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
资格审查,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许银斌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许银斌先生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并完成测试,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许银斌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6-83171218

    传真:0576-83990868

    电子邮箱:tiantie@tiantie.cn

    联系地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 928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7 日
附件:

                      许银斌先生简历

    许银斌先生:1989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企业管理
专业,本科学历。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美国罗德岛咨询公司总经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美国声与振动研究所市场部副部长;2013
年 11 月至 2017 年 3 月,历任天铁股份采购部职员、采购部副部长、采购部部长;
2017 年 11 月起至今,任浙江秦烽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福建天闽铁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 年3 月起至今,
任新疆天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6 月起至今,历任安徽天路轨道交
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浙江凯得丽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9 月起至今,历任天台天志灯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2020 年 9 月起至今,任浙江力衡实业有限公司董
事长;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江苏昌吉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1
年 9 月起至今,任安徽天铁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 年 2月起至今,任天铁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 2017 年 3 月起至今,任天铁股份副总经理,自 2017 年 12 月起至今,任天铁股份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许银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4,578,357 股,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许吉锭之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美雨之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许孔斌之弟。许银斌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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