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天铁股份 证券代码:300587
债券简称:天铁转债 债券代码:123046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零二二年三月
目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6五、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
的说明 ...... 9
六、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0
七、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11
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14
九、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7
十、结论性意见 ...... 18
十一、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9
I
一、释义
1、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天铁股份:指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指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的期间。
8、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月修订)》。
15、《自律监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16、《公司章程》:指《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9、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天铁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对天铁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天铁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二)2022 年 1 月 21日至 2022年 1月 30 日,公司通过在公告栏张贴的方
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
的异议。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
了《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主要是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名单、解除限售安排、授予价格、业绩考核要求、会计处理等做了调整,其目的是为了能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增强股权激励效果,以达到激励的目的。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查<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五)2022 年 2 月 17日至 2022年 2月 26 日,公司通过在公告栏张贴的方
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
的异议。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
露了《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六)2022 年 3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七)2022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因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牛文强先生、范薇薇女士、郑双莲女士、郑剑锋先生
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 2022 年 3 月 7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
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上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2.00 万股,在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上述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综上,本次实际向 6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5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除上
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调整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