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7 证券简称:天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3债券代码:123046 债券简称:天铁转债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
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中有16名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既是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又是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而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8名。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99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4.00万股,合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0.9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9%。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铁股份”)于2020年4月2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监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8年1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8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8年1月2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议案》。
7、2018年2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2月5日。
8、2018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8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19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2019 年 3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年 3 月 8 日。
12、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5 日,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5 日。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23 日,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8 日。根据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分两期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足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在 2018 年-2020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
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第二个解除限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
票 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限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13,105.27 万元。以 2016 年净
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
第一个解除限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长率为 87.48%,满足解除限售
票 第二个解除限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条件。
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上述各指标计算时使用的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
值作为计算依据。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依据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与当年度经营目标设定公司年度考核目
标,逐层分解至各部门、各岗位。 38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满足达到合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 解除限售条件。
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