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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新材: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6

证券代码:300586        证券简称:美联新材      公告编号:2018-035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16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5日-2018年4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4月15日15:00-2018年4月16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平区美联路1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伟汕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68,33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184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299,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144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3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96%。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33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马北雁先生在股东大会上作为独立董事代表进行了年度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68,33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33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33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33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37%;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3%;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2018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33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37%;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3%;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33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黄伟汕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0,85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37%;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3%;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确认2017年度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黄伟汕、段文勇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85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37%;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3%;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制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33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章程暨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33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2、《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及实施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33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37%;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3%;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13.1 选举冯育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8,3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716%,其中,网络投票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8,600股,占参加网络

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47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8,6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9474%。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指派王彩章和张韵雯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