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4 证券简称:海辰药业 公告编号:2024-017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3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已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了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分配
现金红利总额为 6,000,000.00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方案实施完毕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或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公司总股本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公司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5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17 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1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300 曹于平
2 01*****551 姜晓群
3 02*****905 柳晓泉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11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6
月 1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 1 号(邮编:210046)
咨询电话:025-83241873
咨询传真:025-85514865
咨询邮箱:ir@hicin.cn
七、备查文件
1、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