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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1-11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Hicin Pharmaceutical CO.,LTD.

             (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二零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海辰药业”)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www.hicin.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曹于平、姜晓群承诺:

    1、自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海辰药业的股份,也不由海辰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减持海辰药业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4、自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海辰药业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7月12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海辰药业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7月12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江苏高投创新价值、江苏高投创新科技、南京红土承诺:

    自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海辰药业的股份,也不由海辰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曹伟(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曹于平的姐姐)承诺:

    1、自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海辰药业的股份,也不由海辰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减持海辰药业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4、自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海辰药业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7月12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海辰药业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海辰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海辰药业的股份,也不由海辰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10%;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况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4)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预案按照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顺序依次实施。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程序。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