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3 证券简称:赛托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4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51 号)核准,山东赛托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 11,641,762 股,发行价格为 22.4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6,159.04 万元,
扣除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发行费用 966.80 万元(不含税),募集资
金净额为 25,192.2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1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
山东和诺倍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诺倍康”)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张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菏泽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和诺倍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主
要用途
1 山东赛托生物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39059812 253,790,392.14 高端制剂项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张江支行 目
公司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609002329200412777 0.00
山东和诺倍康 公司定陶支行
药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菏泽分行 409899991013000155048 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制剂产业
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彦、郭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山东和诺倍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制剂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彦、郭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