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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 2021-062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41.5664 万股,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0.2936 万股。
2、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20 日。
3、本次授予登记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部分): 41.5664 万股。
4、本次授予登记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激励对象人数: 5 人,
其中 1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部分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本公司股份,部分来源于公司向其定向增发的股份。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1 年 6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
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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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海锦天城
( 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
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对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期间对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
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公司董事
会发布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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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6 月 25 日作为授予日,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决定暂缓授予公司董事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共计 8.40 万股。公司监事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海锦天城( 杭州)律
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 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 2021 年 6 月 25 日;
2、授予数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1.5664 万股;
3、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5.567 元/股;
4、股票来源: 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5、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认购数量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数量(万
股)
占本激励计划
授出权益数量
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股本总
额的比例
张华建 董事、副总经理 12.6000 1.82% 0.04%
华桂林 董事 10.5000 1.51% 0.04%
贾佩贤 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 10.5000 1.51% 0.04%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 2 人) 7.9664 1.15% 0.03%
合计( 5 人) 41.5664 5.99% 0.14%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4、 其中 1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部分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股份,部分来源
于公司向其定向发行的股份。
6、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 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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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①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 24 个月、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②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③禁售期
本计划所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
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在禁售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事宜。
7、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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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条件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
(A)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2018-2020
年平均值增长率( B)
目标值( Am) 触发值(An) 目标值( Bm) 触发值(B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
一:( 1)以2018-2020年平均
值为基数, 2021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达到( A)且净利润较
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不
低于5%;( 2)以2018-2020
年平均值为基数, 2021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B);
10% 5% 10% 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
一:( 1)以2018-2020年平均
值为基数, 2022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达到( A)且净利润较
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不
低于5%;( 2)以2018-2020
年平均值为基数, 2022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B);
20% 15% 20% 1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
一:( 1)以2018-2020年平均
值为基数, 2023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达到( A)且净利润较
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不
低于5%;( 2)以2018-2020
年平均值为基数, 2023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B);
30% 20% 30% 2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 X)
年度净利润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不低
于5%,年度营业收入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
长率(A)
A≥Am 100%
An≤A<Am 70%
A<An 0%
年度净利润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率( B)
B≥Bm 100%
Bn≤B<Bm 70%
B<Bn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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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 X)的规则
在各考核年度净利润指标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不低于5%
前提下: 当出现A≥Am或B≥Bm时, X=100%,当出现A<An且
B<Bn时, X=0%; 当出现其他组合分布时, X=70%。若各考
核年度净利润指标较2018-2020年平均值增长低于5%,则X=0
注: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