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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0

英飞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0-073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飞特”)于2020年7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9年5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发布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消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19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授予价格为 3.70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本次向 2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44,703 股限制性股票。至此,
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6,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9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7,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0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7,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2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三)、(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8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8,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对《英
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2、2020年4月2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68,200股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13、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5、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6.821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407%。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5,1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二)激励对象离职:1、合同到期且激励对象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2、……”。原激励对象中的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应以授予价格回购本次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并经律师查验,本次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为15,10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15,100股,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三)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东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增减(股)


                  数量(股)      比例        减少    数量(股)    比例

1、有限售条件股份    64,30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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