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0-072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16 名,均满足 100%解除限售条
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6.8219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40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
(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公告,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发布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消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授予价格为 3.70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本次向 2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44,703 股限制性股票。至此,
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8,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6,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37,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7,2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三)、(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 8 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8,2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2、2020 年 4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已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 8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68,200 股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13、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8,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5、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6.821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407%。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5,1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期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