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9-064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9年5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发布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消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19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原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4.35万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48.53万股调整为534.1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55名调整为244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70.60万股调整为456.2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仍为77.93万股。
调整后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草案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告日总股
(万股) 的比例 本的比例
FMARSHALLMILES 董事、总经理 14.00 2.62% 0.07%
戴尚镯 副董事长、常务副 8.00 1.50% 0.04%
总经理
张华建 董事、副总经理 9.00 1.68% 0.05%
华桂林 董事 74.55 13.96% 0.38%
贾佩贤 董事会秘书、副总 9.00 1.68% 0.05%
经理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41.70 63.97% 1.73%
(共计239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77.93 14.59% 0.39%
合计 534.18 100.00% 2.70%
注:上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分项与总计不一致之处均为四舍五入导致。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英飞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英飞特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