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9-052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198,000,000股,其中回购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为5,485,300股。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18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扣除回购股份后每10股分红金额÷10股,即9,048,190.90元=192,514,700股×0.47元÷10股。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9,048,190.90元÷198,000,000股=0.0456979元/股(四舍五入保留7位小数)。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456979元/股(四舍五入保留7位小数)。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9年5月10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9年5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192,514,700股(注1)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70000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23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2);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1:公司现有股本198,000,000股,其中股份回购数量为5,485,300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分红送股转增应以公司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分配基数。注2: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94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7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5月2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5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5月13日至登记日:2019年5月2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UICHAOHUA在锁定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公司股东浙江尚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华睿泰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尚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锁定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其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70%(其中锁定期满后的12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4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459号A座
咨询联系人:雷婷
咨询电话:0571-56565800转8812
传真电话:0571-86601139
八、备查文件
1、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