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2023 年 12 月)
2023 年 12 月 13 日,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1.357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万元。 33,956.0485 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1.357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956.0485 万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
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划;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事项; 份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前款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在有关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 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 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
体。 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担保;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00 万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