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 年 4 月)
2022 年 4 月 21 日,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无锡市工商行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无锡市市场监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240505438W。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240505438W。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1.357 万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均为普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1.357 万股,均
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亏损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出决议; 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计划;
项; (十七) 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份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
份事项; 前款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在有关法
(十八)审议批准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前款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在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
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决程序。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