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9 证券简称:数字认证 公告编号:2023-035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7 月 11 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94.2507 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7.22 元/股;
4.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以 17.2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
件的 1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4.2507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标的股票数量:公司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 557.5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不
超过 502.50 万股;预留 55 万股。
4.首次授予价格:17.25 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
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5.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58 人,包括公司(含控股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预留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且预留激励对象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重复。
6.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 3 期归属,
每期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为 1/3。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
①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②以 2019-2021 年平均营业收入(8.93 亿)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 21%;
③2022 年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 17.50%;
④2022 年新增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 35 项;
⑤2022 年参与网络安全标准制定数量不少于 2 项。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为:授予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及以上。
8.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1)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2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19-2021年平均营业收入(8.93亿)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4年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18.00%;
(4)2024年新增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39项;
(5)2024 年参与网络安全标准制定数量不少于 2 项。
(1)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4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19-2021年平均营业收入(8.93亿)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 10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5年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18.50%;
(4)2025年新增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41项;
(5)2025 年参与网络安全标准制定数量不少于 2 项。
(1)2026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5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19-2021年平均营业收入(8.93亿)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归属期 14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6年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19.00%;
(4)2026年新增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43项;
(5)2026 年参与网络安全标准制定数量不少于 2 项。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和公司内部各类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度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不同的绩效考核结果对应不同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个人绩效等级 A、B+、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50% 0
注:党建考核为否决指标,如果党建考核不合格,当期激励额度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或部分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审议<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北
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23〕44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3.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渝次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3 年 6 月 2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首次授予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 年 7 月 5 日晚间,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审议<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6.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
5.激励对象党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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