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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畅通讯:关于完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1

会畅通讯:关于完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会畅通讯            股票代码:300578          公告编号:2022-012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94 万股,涉及激励对象 6 人,回购价
格为 11.89 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99,841,440 股减少至 199,782,040
股;

    3、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和注销登记手续。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分别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并经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9,400 股。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前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手续。现将相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9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2、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管
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2019 年 7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4、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再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5、2019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向 15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98.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89 元/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18 日。

    6、2019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7、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股份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向 43名预留激励对象授予 84.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19 元/股,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29 日。

    8、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等相关配套文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9、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配套文件的议案》。

    10、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其中首次授予 5 人,预留授予 1 人)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决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上述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7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6.20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 1.50 万股);符合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有 145 人,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6.8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11、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总数为145名,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68,000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0 日。

    12、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决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上述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5.0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14、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完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7,000 股。


    15、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其中首次授予 3 人,预留授予 1 人)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决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上述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26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3.96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 0.30 万股);符合本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有 40 人,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88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16、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完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本次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为 192,600 股。
    18、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以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46 名劳动关系属于子公司数智源的激励对象因数智源未完成 2020 年度承诺净利润而不符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以及 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上述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合计 44.07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
分 38.13 万股(涉及首次授予对象 38 人),预留授予部分 5.94 万股(涉及预留授
予对象 17 人);符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有 104 人,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9.26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19、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上述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合计 4.89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3.96 万股(涉及首次授予对象 5
人),预留授予部分 0.93 万股(涉及预留授予对象 4 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20、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完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本次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为 489,600 股。
    21、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上述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合计 5.94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22、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

    鉴于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并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根据公司《激
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上述离职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条件。
    2、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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