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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3

兴齐眼药: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73        证券简称:兴齐眼药      公告编号:2022-062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

    3、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8号,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E1号楼,二楼多功能厅。

    5、会议召集人:2022年8月29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继东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0,399,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5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所持股份27,227,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906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所持股份13,172,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9528%。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99,9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172,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99,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3,171,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86,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50%;反对313,1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2,859,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31%;反对313,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86,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3%;反对313,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2,858,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78%;反对313,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章志强律师、梁嘉颖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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