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1. 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
《公司法》、原国家对外贸易经 司法》、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 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 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
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以下简称“公司”)。
司”)。
公司是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
公司是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局 沈 开 外 经 贸 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沈开外经 [2011]104 号《关于沈阳兴齐制药有
贸发[2011]104 号《关于沈阳兴齐 限公司增资并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
制药有限公司增资并转为外商 限公司及更名的批复》批准,以整体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更名的批 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沈阳市工商行
复》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政管理局(现更名为“沈阳市市场监
并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股
更名为“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 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局”)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股份 912101001179988209。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001179988209。 鉴于公司上市前的外资股东 Lilly
AsiaVentures Fund II, L.P.、桐实投资
有限公司已将公司上市前股份减持
完毕。自 2022 年 9 月 13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
(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变更
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2. 第一章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 第一章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本为人民币 8,809.4682 万元。投 人民币 8,809.4682 万元。
资总额为人民币 8,809.4682 万
元。
3. 第二章第十四条 经 依 法 登 第二章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
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 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药品生
目:药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 产,保健食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保 含危险化学品),检验检测服务,药
健食品生产,化妆品生产,消毒 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产,检验检测服务,第三类医疗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非居住房
器械经营,货物进出口,药品进 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
出口,技术进出口。 一般项目: 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
塑料制品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设备租赁,知识产权服务。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4. 第四章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章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名董事主持。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5. 第五章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第五章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款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 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可
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6. 第五章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 第五章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副董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