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3 证券简称:兴齐眼药 公告编号:2021-074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人员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8 月 27 日至 2021 年 9 月 5 日,公司在公司官网公示了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 99 名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上述 4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00 万股。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人员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由 99 名调整为 95 名,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245.50 万
股调整为 238.50 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本次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日总股本的比例
刘继东 董事长、总经理 70.00 29.35% 0.85%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94 人) 168.50 70.65% 2.05%
合计 238.50 100.00% 2.9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