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3 证券简称:兴齐眼药 公告编号:2021-031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6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92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1281%。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有关机构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6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92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1281%。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9 月 10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 年 9 月 2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鉴于一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由 245.00 万股调整为 243.00 万股,激励对象由49人调整为48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 11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
6、2020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以及未达到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64,600 股进行回购注销。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51)。公司合计回购注销 6.46 万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784%。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 6.46 万股,公司总股
本将由 8,243,000 股减少为 82,365,400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8,243 万元
变更为人民币8,236.54万元。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9、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回购股份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
况
1、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说明
根据《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完成授予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授予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届
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类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足解除限售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激励对象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件。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
度为 2019 年至 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数,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
限制性股票 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 为 688,682,125.80 元,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5 亿元; 足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6 亿元;
限制性股票 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7 亿元;
根据公司制定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47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中: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 (1)1名激励对象因个
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 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