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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9


证券代码:300573        证券简称:兴齐眼药      公告编号:2018-062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0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年9月2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9月28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的一名激励对象马新明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49人调整为4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45.00万股调整为243.00万股。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事项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49人调整为4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245.00万股调整为243.00万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会签字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