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SHENYANGXINGQIPHARMACEUTICALCO.,LTD.
(沈阳市东陵区泗水街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兴齐眼药”)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继东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6月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承诺本人不因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期满,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拟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累积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本人承诺本人不因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2、本公司股东Candlenut Investment Limited、Lilly AsiaVentures FundII,
L.P. 、沈阳嘉和创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CandlenutInvestmentLimited、LillyAsiaVenturesFundII,L.P.
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本企业已做出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本公司/本企业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在不违反已做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将可能减持所持的发行人的股份,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公司/本企业所持股份数量的70%,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200%。
如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自愿将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彭刚、高峨、张少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彭刚、高峨、张少尧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6月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4、杨宇春等其他20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主要
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201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主体以及方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
(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
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80%,且不超过本次回购前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总额的5%,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增持前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总额的5%,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