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0-150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6]2619 号)核准,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聘请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担任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其持续督导期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
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申万宏源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但由于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故申万宏源仍处于督导期内。
公司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20 年 10 月 9 日召开
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聘请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担任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其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2020 年 12月 28 日,申万宏源与公司签署《终止协议》,申万宏源尚未完成的对公司 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天国富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中天国富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签署了《关于承接持续督
导保荐工作有关事宜之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东安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安车”)、中天国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19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采取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 1,66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79 元。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229,879,300.00 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7,630,145.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02,249,155.00 元,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人民币 1,428,800.69 元可予以抵扣,待抵扣后相
应 款 项 应 转 回 募 集 资 金 专 户,本公司募集资金入账金额应为人民币
203,677,955.69 元。截止 2016 年 11 月 29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
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6]00113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
存储专户,截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账户主体 使用项目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389401880 本公司 研发中心建设项 1,627.08 活期
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00207158 目(已终止)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98757885 本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项 75,487.93 活期
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012345 本公司 机动车检测系统 3,925,398.96 活期
深圳分行科技园支行 67803 产能扩大项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机动车检测系统 56,000,000.00 现金管理
深圳分行科技园支行 产能扩大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389401880 山东安车 研发中心建设项 6.08 活期
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00207322 目(已终止)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012345 山东安车 机动车检测系统 108,808.35 活期
深圳分行科技园支行 67895 产能扩大项目
合 计 -- -- -- 60,111,323.79 --
注:(1)2019 年 4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研发中心建设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及理财利息收入净额合计 3,801.07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该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
(2)公司已终止研发中心建设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已使用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以及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的相关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拟于近期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结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补充流动资金并予以销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山东安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及甲方二统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甲
方 一 开 设 的 专 户 账 号 为 15001234567803 , 甲 方 二 开 设 的 专 户 账 号 为
15101234567895。上述两个专户仅用于机动车检测系统产能扩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甲方一或甲方二开立的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调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一通过甲方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机动车检测系统产能扩大项目”,甲方一负责确保甲方二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越冬、张家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终止协议》;
2、《关于承接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有关事宜之协议》;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