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1-181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
票期权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截至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到期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7 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内均未行权,该部分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217,665 份。截至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到期之日,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的 1 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行权,该部分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32,825 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 350,490 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及摘要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
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3、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
象可在未来 36 个月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有效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 2018 年授出,则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有效期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19年授出,则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有效期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5、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0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7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00%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7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00%
2)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①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18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0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7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00%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7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00%
②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19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0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00%
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017年净利润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
等级 A B C D
标准系数 100% 80% 60% 0%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18 年 4 月 4 日期间,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4 月 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4 月 11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22 日。
6、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