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推进,基于股东大会已批准的发行预案,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份数量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份数量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冯雁
202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