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最新要求,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许可项目:出版物出版;网络 第十八条 许可项目:出版物出版;网络文
文化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音像制品 化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音像制品制制作;电视剧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信息网 作;电视剧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信息网络络传播视听节目;电影发行;第二类增值电信 传播视听节目;电影发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业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建筑智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机制造;微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机制造;微特电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光缆制造;光纤制造;计 机及组件制造;光缆制造;光纤制造;计算机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 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造;通信设备制造;智能家庭网关制造;移动 通信设备制造;智能家庭网关制造;移动通信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服务消费机 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器人制造;音响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 制造;音响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数数字家庭产品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 字家庭产品制造;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移动终端 售;影像录放设备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 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移动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终端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光电子器件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智 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汽车零配 设备);光电子器件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件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 造;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汽
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国内贸易代理; 车零配件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线、 通讯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国内贸易代电缆经营;光学仪器销售;光纤销售;光通信 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设备销售;光缆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 线、电缆经营;光学仪器销售;光纤销售;光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 通信设备销售;光缆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终端测试设备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 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终端测试设物联网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移动通 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信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 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移售;网络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 动通信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通讯设备修理;物联 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网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 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通讯设备修理;庭消费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广播影视设 物联网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备销售;电子真空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 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广播影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真空器件销售;集 视设备销售;电子真空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 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真空器件销造;云计算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可 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穿戴智能设备制造;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 终端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造;软件开发;通信设备销售;家用视听设备 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体育消费用智能设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 备制造;软件开发;通信设备销售;家用视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广播电 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视传输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广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遵守前款规定。 遵守前款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 第二十五条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联人发生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金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以后提供的任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