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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2

平治信息: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0-060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鉴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的符合行权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132,825 份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18 年 4 月 4 日期间,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4 月 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4 月 11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22 日。

  6、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565 万份股票期权,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385 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 1 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
定以 28.07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 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2,600 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

  8、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为 57.72 元/份,2019 年 6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86 元/股,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10 日。

  9、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 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6.30 元/份调整为 56.10 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7.72 元/份调整为 57.52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124,380 股,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290,220 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及 2019 年 6 月 24 日披露《关于 2018 年
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因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 1 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2,600 份的注销,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00 股的回购注
销。

  12、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及 2019 年 9 月 4 日披露《关于 2018 年股
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完成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根据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完成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调整。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
期权的 2 名激励对象崔锋、崔琨冉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
日完成其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9,980 份的注销,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完成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1,420 股的回购注销。
  13、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9 日披露《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
告》,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合计为 124,380 股,该部分股份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上市流通。

    二、董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
票期权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1、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至

  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为2019年5月30日,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 2019 年授出,则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有效期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50%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2、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序号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一)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权条件。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二)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行权条件。

        ④ 具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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