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19-069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4,38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32%。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上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4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4月11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
6、2019年4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6.565万份股票期权,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11.385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1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以28.0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0股,同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600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
8、2019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7.72元/份,2019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86元/股,上市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
9、2019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6.30元/份调整为56.10元/份,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7.72元/份调整为57.52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
市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19年
6月22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
公告相关事宜。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序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一)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二)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7年调整后的归属于
(三)
以2017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00%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97,912,069.20为基数,公司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017年净利润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 2018年度激励成本摊销前
利润为准。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205,075,081.69
元,相比2017年度增长
109.45%。公司达到了业绩
指标考核条件。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10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根据公司制定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 票激励对象中,有7名激励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 对象考核结果为A,标准系
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数为100%,2名激励对象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激励对象可 考核结果为D,公司将取消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 其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回购
(四)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1
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 名激励对象王士同已离职,
权/解除限售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