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I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5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1.88%。
其中,首次授予124.7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
万股的1.56%,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13%;预留25.3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0.3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
的16.87%。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5.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万股的1.31%。其中,首次授予87.2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1.09%,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58.19%;预留17.7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0.22%,预留部分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81%。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
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5.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8,000.00万股的0.56%。其中,首次授予37.4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0.47%,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4.94%;预留
7.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0.09%,预留
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5.06%。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II
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2.35元/股,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为84.70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股票期权授予日和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以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
励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有效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18年授出,则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有效期 行权比例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19年授出,则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有效期 行权比例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III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
可在未来36个月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18年授出,其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19年授出,其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IV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