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9 证券简称:天能重工 公告编号:2019-054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15:00至2019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公司二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6日(星期一);
6、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旭先生;
8、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
9、股东出席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2225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4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220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3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8%。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14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45%;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7890%;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2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案的形式审议了该议案。
同意7222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14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45%;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7890%;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2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14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45%;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7890%;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2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14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45%;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7890%;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2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14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45%;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7890%;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2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14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45%;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7890%;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2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14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45%;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7890%;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2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案的形式审议了该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214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845%;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7890%;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2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张淼晶王智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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