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21-133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
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2018 年 11 月 9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
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独立董事吴锋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130 号)
1、主要内容:
“你公司自查发现,时任独立董事吴锋自 2017 年 12 月起担任客户天津力神
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力神”)的独立董事。
2018 年 10 月 8 日,吴锋提交了辞职报告。鉴于吴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
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辞职报告将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
后生效。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的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聘任王文广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1.1 条、10.1.2 条、10.1.3
条、10.1.5 条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0.1.1 条、10.1.2 条、
10.1.3 条、10.1.5 条规定,自 2017 年 12 月起,你公司及子公司与天津力神及其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你公司及子公司向天津力神及其子公司销售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的交易金额(不
含增值税)为 2,917.40 万元,但公司迟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才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确认和预计公司与天津力神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吴锋在担任天津力神独立董事后未及时告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4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3.1.1
条、3.1.10 条、3.5.1 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未就与天津力神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2.1 条、10.2.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2.1 条、
10.2.4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1.4 条、
2.1.1 条、2.3.1 条、8.2.3 条相关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立即将监管函转达至公司原独立董事吴锋,并组织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相关人员就监管函涉及事项进行反省和总结。公司将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学习,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治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监管函涉及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一)2018 年 3 月 26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
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陈秀峰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20号)
1、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称公司于 3 月 23 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秀峰
的通知,其于 2018 年 3 月 6 日办理了 1,770 万股公司股票质押,质押数量占公
司总股本的 9.22%。
你未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对上述质押业务予以披露,违反了《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和第 11.11.5 条的规定。请你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立即将监管函转达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秀峰,并组织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相关人员就监管函涉及事项进行反省和总结。公司将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学习,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治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自收到监管函并进行充分学习、整改后,公司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质押、解除质押相关事宜,并对后续股权质押、解除质押相关事宜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
(二)2020 年 12 月 30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
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秀峰、陈良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206 号)
1、主要内容
“陈秀峰、陈良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
易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等被动稀释,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期间,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从 26.49%降至 20.81%,累
计减少 5.68%。2020 年 11 月 4 日,你们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 5%,但
你们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
义务,直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陈秀峰未按
规定停止交易,于 11 月 4 日至 11 月 23 日期间继续减持公司股票,减持比例为
0.675%。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2.3.10 条、第 5.1.1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
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立即将监管函转达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秀峰、陈良。公司已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加强学习相关法规法规,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责任意识,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督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