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3-107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补充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签订《新型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拟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内投资建设“新型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以双方共同新设的合资公司为主体(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参与土地摘牌和项目基建工程,合资公司首期投资为3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1.2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二、进展情况
为了更好的满足项目实际运行需求,支持项目的经营发展,在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调整合资公司的出资形式,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将指定第三方投资机构与公司以及其他方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参与合资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公司与江门广汇新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汇新测”)、惠之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之美”)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参与土地摘牌和
资公司江门市新会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融广智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补充协议>暨对外投资事项进展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广汇新测、惠之美签订《新型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同意合资公司由公司、广汇新测、惠之美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7,500万元(持有25%的股权),广汇新测出资21,000万元(持有70%的股权),惠之美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持有5%的股权)。
鉴于公司通过广汇新测间接持有合资公司10.5%的财产份额(公司持有广汇新测15%的财产份额),故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合资公司35.5%的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次调整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后续事宜。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上述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江门广汇新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CR1J713W
成立日期:2023年8月11日
注册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公园西路37-10号铺位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汇融广智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21,000万人民币
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品牌管理。
股权结构:
序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出资总
号 (万元) 额比例(%)
1 上海汇融广智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11,550 55
伙)
2 江门市新会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300 30
3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50 15
合计 21,000 100
实际控制人:李琛
注:江门市新会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国资公司。
上述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惠之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246641280
成立日期:2000年9月1日
注册地址: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平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房地产经纪,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酒店管理,票务代理服务,游览景区管理,软件开发,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停车场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安防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劳务派遣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湖北琛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王升科
上述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乙方: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江门广汇新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丁方:惠之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2023年2月,甲乙双方签订了《新型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对新型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的概况、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原协议已生效。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甲方综合考虑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实际变化,为了更好的支持新型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的经营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原计划指定国资公司与乙方成立合资公司方式无法完全满足项目的实际需求,经甲方研究决定修改为甲方指定第三方投资机构丙方与乙方、丁方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参与合资公司的设立和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平等友好协商,现就一致确认接受原协议内容及原协议中有关事项条款进行变更达成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对原协议条款的认可
甲乙丙丁四方均一致确认,除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确认的变更条款外,各方均认可并接受甲乙双方于2023年2月签订的原协议条款和内容。原协议中约定的关于项目及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等约定,均适用于甲乙丙丁四方。
第二条 针对原协议的变更
1、因甲方内部原因,原协议第二条2.3款约定的内容:“由指定相关国资公司与乙方成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3亿元,其中,国资出资1.8亿元、乙方出资1.2亿元,按照实际资金需求同步、同比例出资。由合资公司负责土地摘牌和项目基建工程。”
变更为:
“由甲方指定第三方投资机构丙方(其中国资公司、乙方分别持有丙方部分股权)、乙方与丁方成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3亿元,其中,丙方出资21000万元、乙方出资7500万元、丁方出资1500万元,三方按照实际资金需求同步、同比例出资。由合资公司负责土地摘牌和项目基建工程,因非合资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原协议约定摘地的,合资公司及其乙丙丁三方无需承担责任。”
2、原协议第二条2.11款约定的内容:“合资公司应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且乙方与甲方指定的国资公司共同确认之日起30天内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合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乙方应与合资公司签订本协议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协议。”
变更为:
“合资公司应自本补充协议签订生效且甲乙丙丁四方共同书面确认之日起30天内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合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合资公司承接本补充协议中有关乙丙丁的权利义务。”
3、原协议第三条3.1.4款约定的内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用地未能挂牌出让的,本协议终止。”
变更为:
“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用地未能挂牌出让的,本协议终止。”
第三条 效力及其它
1、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条款为准。
2、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且对甲乙丙丁各方仍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丁各执壹份。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各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签署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系各方友好协商的结果,是对《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进一步补充和确认,有利于更好推动“新型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的建设,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新型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目前仍在积极推进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将根据其进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新型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