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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67 深市 精测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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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4

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6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号)同意注册,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测电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76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6,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12,212,264.1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63,787,735.8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3月8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032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精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精立”)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精测新能源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精测”)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专户帐号      专户金额(元)

                        银行

  1    精测电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416230100100024603      485,000,000

                    公司武汉分行

  2    精测电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1501013101070957    250,400,000

                    公司武汉分行

  3    武汉精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27906573510107            0

                    公司武汉分行

  4    精测电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38386899          530,000,000

                  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5    常州精测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38442346              0

                  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合计                            1,265,400,000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主要为部分发行 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辖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416230100100024603,截至 2023 年【3】月【8】日,专户余额为¥48,5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靖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乙方仅需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对账单、配合查询及履行相应通知等义务,此外,乙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8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2、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辖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8111501013101070957,截至 2023 年【3】月【8】日,专户余额为¥2504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 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 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靖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 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乙方仅需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对账单、配合查询 及履行相应通知等义务,此外,乙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 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8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3、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精立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精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辖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127906573510107,截至 2023 年【3】月【8】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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