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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67 深市 精测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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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8

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3-021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2月17日签订《新型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拟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内投资建设“新型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本项目”),以双方共同新设的合资公司为主体(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或“投资主体”)参与土地摘牌和项目基建工程,该项目拟建设研发大楼、测试楼、生产厂房、员工生活配套等,合资公司首期投资为3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1.2亿元人民币),如后续涉及追加投资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追加金额,并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将有关议案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项目实际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最终以相关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后续事宜。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该项目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指定相关国资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共同新设的合资公司为主体进行投资,该合资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其中,国资出资1.8亿元人民币,公司出资1.2亿元人民币,按照实际资金需求同步、同比例出资。合资公司尚未设立,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三、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关联关系说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乙方: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快新会区产业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园区产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在江门市新会区投资建设新型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新型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下称“本项目”)

  1.2 项目内容:产业园总投资预计约30亿元,项目合计用地203170平方米(约304.75亩),项目建设首期投资为3亿元人民币,如后续涉及追加投资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追加金额,各方按照各自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批准程序后执行。拟在新会建设研发大楼、测试楼、生产厂房、员工生活配套等,利用公司在显示、半导体和新能源领域技术基础,在江门市新会区建设大湾区生产基地,进行新产品的集中化、批量化的生产及研发。

  1.3 项目拟选地块:位于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拟用地面积约304.75亩【用地面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准】(下称“项目用地”)。

  1.4 拟选地块交易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起拍
政策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1.5 乙方计划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且本协议2.3条约定的合资公司设立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摘地,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且完成全部土地实际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自动工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用地交付迟延的,本项目有关动工、竣工验收备案、投产运营及考核等时点相应顺延(具体以书面确认交付时间为准)。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应根据新会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为提高审批效率,甲方为本项目提供绿色通道,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及验收的手续。

  2.2 乙方未来在条件具备后将本项目作为华南地区总部所在地。

  2.3 由指定相关国资公司与乙方成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3亿元,其中,国资出资1.8亿元、乙方出资1.2亿元,按照实际资金需求同步、同比例出资。由合资公司负责土地摘牌和项目基建工程。

  2.4 项目竣工到达产之间的时间段,乙方使用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需支付租金给合资公司。

  2.5 甲方支持项目加快落地,支持乙方申领省、市、区各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兑付具体政策为准):

  (1)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支持;

  (2)对生产设备投资不超过总额2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3)对项目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4)对项目投产年度开始,按市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以政策扶持的方式连续4年给予支持。

  2.6 乙方确保本项目符合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要求并获得相关批准。

  2.7 甲方应自合资公司签订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 1个月内,向乙方按现状移交项目用地。甲方应确保项目用地交付时达到“七通一平一清”的标准(即:通水、通电、通道路、通雨水、通污水、通电讯、通燃气、用地现状平整和地上附着物清除)至项目用地红线处。交付时,项目土地场内标高应高于场外市政道路标高30厘米。

  2.8 甲方应自合资公司签订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
起1年内,完成项目地块西侧会通路的道路建设工程。

  2.9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新能源政策性规定要求,乙方须在建筑物设计时根据《屋顶光伏载荷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屋顶载荷设计。乙方同意其建筑物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由甲方进行统一部署安排。

  2.10 乙方需在项目地块内建设用电开闭所并移交给供电部门使用,该用电开闭所的位置和面积按照用电规范确定。

  2.11 合资公司应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且乙方与甲方指定的国资公司共同确认之日起30天内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合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乙方应与合资公司签订本协议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协议。

  2.12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市场或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项目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 违约、解除与终止

  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1.1 合资公司按约定参加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竞拍并成功出价竞拍的,但由于其他方竞价而未能取得项目用地的。

  3.1.2 合资公司按约定参加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竞拍并成功出价竞拍的,但中标价超出35万元/亩(含)而选择弃标的。

  3.1.3 项目用地挂牌起拍底价超出35万元/亩,乙方有权选择不参与竞拍。
  3.1.4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用地未能挂牌出让的,本协议终止。

  3.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同时赔偿甲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2.1合资公司未按约定参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土地竞拍并成功报名出价竞拍的。

  3.2.2乙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存在以虚报信息、材料促成本协议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情形。

  3.3甲方应确保有充分的权限签署本协议,因甲方最终被认定无权或签署此协议可撤销、无效等情况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四条 合同效力

  4.1 合资公司在项目用地公开出让中摘牌,甲方与合资公司签订《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合资公司与土地使用权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其他

  5.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受影响的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应义务的,该方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相应的处理方法。

  5.2. 在本次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或其他方的,无法自公开渠道获悉的文件、资料(包括政府机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本协议及其附件,均为保密事项,应予以保密。否则应当承担由此而造成相关方的损失,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无效。

  5.3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4 双方确认:本协议封面所列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为本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等所涉及的通知、文件或诉讼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或方式,相关通知、文件寄出之日或短信、微信、邮件到达时或拒收时起视为已送达对方。凡因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均由未履行通知义务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5.5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各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该项目能顺利实施,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江门市政府在产业配套服务、政策补贴、资源导入及资金方面的优势,从事新型物联网终端核心器件、新能源智能装备、AR/VR智能装备及高端仪器仪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布局,有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目前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

  此外,通过本次对外投资,将扩展公司在新型显示、新能源检测领域技术、资金以及资源整合等各方面的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行业的市场地位,助力公司
进一步发展,对公司的产业布局及未来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本次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周期较长,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支出增加,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公司将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逐步投入资金。

    六、风险提示

  1、该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环评、能评、报规划、施工招标和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前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还可能面临市场环境、行业周期、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

  2、本次投资涉及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预估数,能否实现或实施进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3、本次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政府换届、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投资项目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投资项目协议的履行,存在由于项目内容调整导致投资项目协议中的项目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执行的可能性。

  4、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将根据其进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七、备案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新型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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