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
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 议 案》 ,具 体内容 详 见公 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 在巨 潮 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
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暂缓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 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26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575.003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公司全体监事:
苗 丹 雷新军
欧昌东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