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2-115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79号),同意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1年4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31,446,011股,发行价格为47.51元/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3,999,982.61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264,150.9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2,735,831.6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231号)。
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将Micro-LED显示全制程检测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同时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同意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精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精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精立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 募集资金专 募集资金专户帐号 专户金额(元) 用途
号 主体 户存储银行
武汉 招商银行股 Micro-LED显示全
1 精立 份有限公司 127906573510505 0 制程检测设备的研
武汉分行 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武汉精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商业银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127906573510505,截止 2022 年 5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 Micro-LED 显示全制程检测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丙方作为甲方母公司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
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母公司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昭、丁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
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
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