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测电子”)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郑昆贤、梁芬玉、李聪志、徐铭钟、官有星、张旭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9,800股,回购价格15.13元/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1%,回购总金额为299,574元。
2、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45,421,000 股减少至245,401,200股。
3、根据精测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由于本次回购注销数量较少,精测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后未发生变化,仍为50.25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2017 年 6 月 23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7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7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7月27日,共涉激励对象121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07,000股。
6、2017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金斌已离职,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金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83,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45.3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将由121名调整至120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1,907,000股减少至1,824,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E10001号验资报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事宜已于2018年1月18日完成。
7、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
对象游维平、颜圣佑、吴自强、洪国章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共计17,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45.3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将由120名调整至116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1,824,000股减少至1,807,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24,000股调整为3,648,000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000股调整为34,000股,回购价格由45.38元/股调整为22.6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6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45,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8%。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19年5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价格调整为15.13元/股;并对6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19年7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0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16,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6%。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截止到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日,郑昆贤、梁芬玉、李聪志、徐铭钟、官有星、张旭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十五、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且不支付同期利息;……(4)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应以授予价格回购已离职激励对象郑昆贤、梁芬玉、李聪志、徐铭钟、官有星、张旭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的确认并经律师查验,郑昆贤、梁芬玉、李聪志、徐铭钟、官有星、张旭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9,80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19,800股。公司回购郑昆贤、梁芬玉、李聪志、徐铭钟、官有星、张旭所获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5.13元/股。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4、回购注销完成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E10660号验资报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事宜已于2019年7月24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股份性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
一、限售
条件流 119,070,703.00 48.52 -19,800.00 119,050,903.00 48.51
通股/非
流通股
定股
首发前 89,712,000.00 36.55 0.00 89,712,000.00 36.56
限售股
股权激
励限售 3,252,600.00 1.33 -19,800.00 3,232,800.00 1.32
股
二、无限
售条件 126,350,297.00 51.48 0.00 126,350,297.00 51.49
流通股
总股本 245,421,000.00 100.00 -19,800.00 245,401,200.00 100.00
注: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