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19-094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0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16,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6%。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6月23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7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7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7月27日,共涉激励对象121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0,7000股。
6、2017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金斌已离职,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金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83,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45.3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将由121名调整至120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1,907,000股减少至1,824,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E10001号验资报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事宜已于2018年1月18日完成。
7、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游维平、颜圣佑、吴自强、洪国章已离职,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游维平、颜圣佑、吴自强、洪国章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共计17,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45.3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将由120名调整至116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1,824,000股减少至1,807,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24,000股调整为3,648,000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000股调整为34,000股,回购价格由45.38元/股调整为22.6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E10847号验资报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事宜已于2018年7月20日完成。
9、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6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45,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8%。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19年5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价格调整为15.13元/股;并对6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19年7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0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16,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6%。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13日,截至本公告日,自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起已届满24个月;公司已于2019年4月23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8年度《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E10254号),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第二期限售期已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第二期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件。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公司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
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
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除激励对象郑昆贤、梁芬玉、李聪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 志、徐铭钟、官有星、张旭因个人
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 原因离职外,其余110名激励对象
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 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
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
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
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
(5)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
2 签;
(6)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