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18-038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23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2日15:00至2018年4月23日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53号洪山创业中心四楼公司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81,824,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5名,代表股份39,441,4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2028%。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名,代表股份
36,958,9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16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名,代表股份2,482,5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4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名,代表股份3,621,4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6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41,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1,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95,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93%;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63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70%。
《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95,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93%;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63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70%。
《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95,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93%;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63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70%。
《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95,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93%;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63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70%。
《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95,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93%;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63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70%。
《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95,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93%;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63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7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获得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审议《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91,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9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09%;其中,
关联股东彭骞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23,904,000股。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63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70%。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九)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95,2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93%;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63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4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70%。
《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邬丁律师、涂斯斯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