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17-049
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股票。
3、激励对象: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133人,包括: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含子公司,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日与授予日的时间间隔为12个月。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同时达标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分期解除限售。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40%
售期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售期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售期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45.38元/股。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并分年度进行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考核和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以两个层面考核同时达标作为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财务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为基数,公司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所有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授予和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合格但有待改进、不合格五个档次。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合格但有待改进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8 0.5 0
若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考
核不合格,则其所持该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6月23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7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原激励对象吴德伟、谢鹤鸣、杨凯峰、范帅、徐登基、吕盘铭、张良羽、白显圣、祝鹏程、陈冠群、高志豪、缪骏飞12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放弃获授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33人调整为121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0万股相应调整为190.70万股。
2017年7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90.7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亦对上述调整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7月1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