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17-048
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7月13日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股票。
3、激励对象: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133人,包括: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含子公司,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日与授予日的时间间隔为12个月。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同时达标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分期解除限售。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40%
售期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售期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售期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45.38元/股。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并分年度进行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考核和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以两个层面考核同时达标作为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财务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为基数,公司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所有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授予和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合格但有待改进、不合格五个档次。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合格但有待改进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8 0.5 0
若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考
核不合格,则其所持该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6月23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7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原激励对象吴德伟、谢鹤鸣、杨凯峰、范帅、徐登基、吕盘铭、张良羽、白显圣、祝鹏程、陈冠群、高志豪、缪骏飞12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放弃获授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33人调整为121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0万股相应调整为190.70万股。
2017年7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90.7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亦对上述调整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7月1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仅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1名激励对象授予190.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13日。
(四)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45.38元。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
务)人员(121人)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的比例
股) 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190.70 100% 2.38%
务)人员(121人)
合计 190.70 100% 2.38%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总成本,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以2017年7月13日为授予日,则预计2017—202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
摊销情况如下:
本次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 2017 2018 2019 2020
股票的授予 费用(万元)年(万元) 年(万元) 年(万元) 年(万元)
数量(万股)
190.70 2,096.37 808.46 1,058.55 197.90 31.46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对象在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