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一七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测电子”或“本公司”、“公司”)A股普通股。
5、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33人,包括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含子公司,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2.50%。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做调整。
7、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5.38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8、本计划有效期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40%
售期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售期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售期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所在年度为T
年度。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T至T+2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
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为基数,公司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
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一、释义......5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5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6
四、激励计划方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6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7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7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9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9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2
十、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14
十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16
十二、附则......18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精测电子、本公司、公司指 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 A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子公司)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
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解除限售期 指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的期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
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子公司,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33人,包括:
1、核心管理人员(含子公司);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子公司)。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计划方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精测电子A股普通
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2.50%。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
务)人员(133人)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