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1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
的交易事项; 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关联交易事项;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持股计划; 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关于向特定对象 (十八)审议批准关于向特定对
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授权; 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授权;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定的其他事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前款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行使;第(十八)项授权必须由年度股 代为行使;第(十八)项授权必须由
东大会作出,且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且该项授权在下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新增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3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提
大会审议通过。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
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时;
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股本总额 1/3 时;
4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
《通知》中所指定地点。 大会《通知》中所指定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5 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定,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程的规定,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书面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