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维护深圳市科信通信 第一条 为维护维护深圳市科信通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
1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 第二条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
2 公司由深圳市科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科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以依法变更设立,深圳市科信通信设 以依法变更设立,深圳市科信通信设
备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的发 备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的发
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号为 91440300731133026E。 号为 91440300731133026E。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3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5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6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7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分之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任。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