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5 证券简称:科信技术 公告编号:2021-069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已经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一路科信科技
大厦公司 1102 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人数 3 人,实际参加的监事人数 3 人,所
有监事均以现场方式出席。
4、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向文锋先生主持,列席本次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分别是:
董事会秘书:杨亚坤
证券事务代表:朱斯佳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向文锋先生、吴湛翔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四届监事就任前,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1.01、审议通过《选举向文锋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关联监事向文锋回避表
决。
1.02、审议通过《选举吴湛翔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关联监事吴湛翔回避表
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将以累积投票的方
式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
2、《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因监事全部回避表决直接提交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薪酬计划为: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执行公司具体岗位薪酬标准,结合任期内公司经营业绩,综合考核后发放,不再单独领取监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不领取相关津贴。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所有监事应当对其薪酬事项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
附件:
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向文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 年 3 月出生,研究生学
历。2001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就职于深圳市科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历任品质
部主管、品质部经理、生产技术部经理、生产部经理;2010 年 5 月至今,就职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计划部经理、市场部经理、营销部经理、服务部经理、商务部经理、营销中心副总监、供应商管理部总监。2018 年10 月至今,任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报告日,向文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其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吴湛翔: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 8 月出生,本科学历。
1998 年 10 月至 2002 年 3 月,就职于建进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任会计;
2002 年 3 月至 2004 年 5 月,就职于深圳市科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历任会计、
会计主管;2009 年 8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副经理;2021 年 3 月至今,任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2018 年 10 月至今,任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报告日,吴湛翔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其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