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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1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9日—2019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15:00至2019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新能源一路科信科技大厦1102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登志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股份的58.79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5人亲自出席,2人委托出席),代表股份108,289,8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06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011,2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3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4,616,5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64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605,2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0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011,2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36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261,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76,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7%;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261,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76,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7%;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3%;弃权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261,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76,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7%;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261,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76,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7%;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261,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76,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7%;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9年度薪酬计划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261,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76,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7%;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261,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76,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7%;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261,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76,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7%;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2,261,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4%;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76,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7%;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宋晏律师和胡汉斌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他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