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4 证券简称:筑博设计 公告编号:2022-014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现行《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已变更为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拟将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由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梧新区分局变更为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鉴于公司 2021 年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中 2 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发生变动,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调整。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对应修改。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数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 三 公司系深圳市筑博工程设计有 公司系深圳市筑博工程设计有限
条 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拉萨市工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西藏自治区
商行政管理局柳梧新区分局注册登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码为 91440300192420826L。 91440300192420826L。
第 七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 人 民 币
条 10,293 万元。 16,459.20 万元。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第 十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三条
件。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顺延)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93 万股,
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为 7,500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
第 二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459.20 万
开发行的股份为 2,500 万股,2021
十 二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条 年 6 月 24 日向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
16,459.20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发行 293.00 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293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第 二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资本:
十 四 加资本:
条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十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条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 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公开的集中交易,或者法律、行政法
十 七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或者法律法规和
条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因本章程 第 二十 六条 第
十 八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 项、第(五)项、第(六)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五)项、第(六)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第 三 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十 二
条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五(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 ……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十(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院提起诉讼。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提起诉讼。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担连带责任。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 四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十条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承担连带责任。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 四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十 三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条 ……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