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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博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9-10-22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ZHUBO DESIGN CO.,LTD.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6 幢 2 单元 6 层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一九年十月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开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500 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
                  低于为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10 月 30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签署日期          2019 年 10 月 22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应特别关注本公司以下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三章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徐先林,实际控制人徐先林、徐江,公司股东杨为众、马镇炎、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筑就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松禾成长、拉萨金控、欧阳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徐先林,实际控制人徐先林、徐江,公司股东杨为众、马镇炎、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筑就投资承诺:若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先林、杨为众、徐江、马镇炎、王旭东、王进除分别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上述承诺方未能履行上述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相关方不因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发行前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将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减持需满足的条件:在锁定期内,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如发生公司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一)徐先林、杨为众、徐江、马镇炎的减持意向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0%。

    (二)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筑就投资的减持意向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50%。

    (三)公司股东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若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股东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减持方式: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等。
  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
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约束措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股东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2、停止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本节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
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
度从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的 3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6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其履行。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计划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计划公告;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
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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