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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3月2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4-07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ZHUBO DESIGN CO.,LTD.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 5 层 B 座 5a)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二○一六年三月
筑博设计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开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50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5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
超过88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
售股份的数量,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承销费用由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或发售
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本次发行的保荐费、
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的
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筑博设计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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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应特别关注本公司以下重要
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三章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徐先林,实际控制人徐先林、徐江,公司股东杨为众、毛晓冰、
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筑就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海汇合赢、松禾成长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徐先林,实际控制人徐先林、徐江,公司股东杨为众、毛晓冰、
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筑就投资承诺:若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先林、杨为众、徐江、马镇炎、王旭东、
毛晓冰、姚志国除分别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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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如上述承诺方未能履行上述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
所有。相关方不因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发行前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将在
一定时间内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减持需满足的条件:在锁定期内,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如发生公司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
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一)徐先林、杨为众、徐江、筑就投资、毛晓冰的减持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0%。
(二)筑先投资、筑为投资、海汇合赢、松禾成长的减持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0%。
(三)公司股东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减持价格: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转让所
持股份。
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
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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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约束措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应当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
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将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本节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等工
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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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
元;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之日后,如公司股
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条件和要求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税前,下同)的30%,但
12个月内合计不超过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60%。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若公司
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强制增持义务后,如
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
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股价。
(1)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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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
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公司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本次股份回
购,且在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
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