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3 证券简称:神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高新区长山大道22号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
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凤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73,372,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3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73,351,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91%;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3名,代表股份2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2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与会股东未对独立董事述职提出异议。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8,3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2%;
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8,3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2%;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8,3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2%;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30%;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5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8,3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2%;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30%;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5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陆嵘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5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的何晓恬律师、吉喆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